南京审计大学 中层干部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 
发布时间: 2018-07-12 浏览次数: 1454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落实“特色、质量、国际化”的办学理念,开拓干部的国际视野,增强干部适应特色名校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,提高对外开放办学的素质与能力,规范中层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  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苏省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加强对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,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,中层干部按规定参加出国(境)活动。

第三条  干部出国(境)要严格自律,自觉遵守出国(境)的各项规定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组织纪律,自觉维护国家和个人形象。

第四条  中层干部出国(境)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

 

第二章  公派出国(境)留学(进修)

第五条  中层干部公派出国(境)留学(进修)按照《南京审计大学因公出国管理办法》(南审外发【2017】46号)、《南京审计大学教师出国(境)研修管理办法》(南审人发【2017】67号)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  新提任的中层干部两年内一般不安排出国(境)留学(进修)。

第七条  公派留学6个月及以上的,持因私证照出国(境)。经人事部门和外事部门审批后,到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
 

第三章  因私出国(境)

第八条  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须理由充分,并办理审批手续。审批程序:

(一)填写《南京审计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;

(二)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;

(三)报组织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;

(四)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一般须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;特殊情况须经部门党政班子研究同意,并报校党委书记、校长批准;

    (五)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
   第九条  现已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中层干部,应主动将证件交组织部门集中保管。

 

第四章  出国(境)报告登记备案制度

第十条  正职领导干部出国(境)时间在两周以内的,本岗工作的代理人选由本人提名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;出国(境)时间在两周以上的,其间工作的安排及代理人选,由所在部门提出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。

第十一条  中层干部持因私证照出国(境)前,由本人到组织部门进行报告登记备案。回国(境)后,须在10天内到组织部门报到,交还因私证照,并登记具体的回国(境)时间。

 

第五章 其他规定

第十二条  中层干部出国(境)后,因特殊情况,要求延长出国(境)期限,须提前向学校组织、人事部门及分管的学校领导提出申请,得到批准后,方可延长期限。若延期超过规定期限或未获得学校同意,擅自逾期不归者,按学校人事、外事有关规定从重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 非组织选派出国(境)时间超过一年的中层干部,由校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免聘(职)手续。回国后按工作需要,另行任(聘)用。

第十三条  非经学校审批同意因私出国(境)3个月以上的应先辞去南京审计大学公职。

第十四条  党员中层干部出国(境)期限一年以上的,按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。

第十五条  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,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六条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参照执行,《南京审计学院中层干部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党委组发【2011】4号)同时废止。

南京审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

 

姓名

 

性别

 

政治面貌

 


身份证号码

 

婚姻状况

 


部门职务

 

联系方式

 


出国时间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至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出国(境)事由

 


目的地国家

(地区)

 


因私出国(境)证信息

名称:

号:

签发日:

有效期:

领取签名

 

 


领取时间

 

 


交还签名

 

 


交还时间

 

 


所填内容属实。本人因私申请出国(境),将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、执行《南京审计中层干部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本人承诺:因私出国(境)返回后10日内将证交组织部保管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人签名:(手写)    


请部门确定申请人所填内容属实落实出国(境)期间所承担教学任务、指导研究生工作、科研工作和其他工作安排。

是否同意因私出国(境):□同意    □不同意

 

负责人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


组织部

意见

是否同意因私出国(境):□同意    □不同意

 

负责人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


校领导

意见

是否同意因私出国(境):□同意    □不同意

 

校领导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


 


1.本表由因私出国人员认真填写,正反面打印。2.本表一式份,一份交本部门、一份交组织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