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落实“特色、质量、国际化”的办学理念,开拓干部的国际视野,增强干部适应特色名校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,提高对外开放办学的素质与能力,规范中层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苏省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加强对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,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,中层干部按规定参加出国(境)活动。
第三条 干部出国(境)要严格自律,自觉遵守出国(境)的各项规定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组织纪律,自觉维护国家和个人形象。
第四条 中层干部出国(境)实行登记备案制度。
第二章 公派出国(境)留学(进修)
第五条 中层干部公派出国(境)留学(进修)按照《南京审计大学因公出国管理办法》(南审外发【2017】46号)、《南京审计大学教师出国(境)研修管理办法》(南审人发【2017】67号)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新提任的中层干部两年内一般不安排出国(境)留学(进修)。
第七条 公派留学6个月及以上的,持因私证照出国(境)。经人事部门和外事部门审批后,到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三章 因私出国(境)
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须理由充分,并办理审批手续。审批程序:
(一)填写《南京审计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;
(二)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;
(三)报组织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;
(四)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一般须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;特殊情况须经部门党政班子研究同意,并报校党委书记、校长批准;
(五)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九条 现已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中层干部,应主动将证件交组织部门集中保管。
第四章 出国(境)报告登记备案制度
第十条 正职领导干部出国(境)时间在两周以内的,本岗工作的代理人选由本人提名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;出国(境)时间在两周以上的,其间工作的安排及代理人选,由所在部门提出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。
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持因私证照出国(境)前,由本人到组织部门进行报告登记备案。回国(境)后,须在10天内到组织部门报到,交还因私证照,并登记具体的回国(境)时间。
第五章 其他规定
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出国(境)后,因特殊情况,要求延长出国(境)期限,须提前向学校组织、人事部门及分管的学校领导提出申请,得到批准后,方可延长期限。若延期超过规定期限或未获得学校同意,擅自逾期不归者,按学校人事、外事有关规定从重处理。
第十二条 非组织选派出国(境)时间超过一年的中层干部,由校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免聘(职)手续。回国后按工作需要,另行任(聘)用。
第十三条 非经学校审批同意因私出国(境)3个月以上的应先辞去南京审计大学公职。
第十四条 党员中层干部出国(境)期限一年以上的,按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,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参照执行,《南京审计学院中层干部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党委组发【2011】4号)同时废止。
南京审计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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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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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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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职务 |
| 联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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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(境)时间 |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| ||||||||
出国(境)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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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地国家 (地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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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私出国(境)证照信息 | 证照名称: 证照号: 签发日: 有效期: | 领取签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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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取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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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还签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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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还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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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 人 申 明 | 所填内容属实。本人因私申请出国(境),将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、执行《南京审计大学中层干部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。 本人承诺:因私出国(境)返回后10日内将证照交组织部保管。
本人签名:(手写) 年月日 | ||||||||
部 门 意 见 | 请部门确定申请人所填内容属实,落实出国(境)期间所承担教学任务、指导研究生工作、科研工作和其他工作安排。 是否同意因私出国(境):□同意 □不同意
负责人: 日期: | ||||||||
组织部门 意见 | 是否同意因私出国(境):□同意 □不同意
负责人: 日期: | ||||||||
校领导 意见 | 是否同意因私出国(境):□同意 □不同意
校领导: 日期: | ||||||||
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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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表由因私出国人员认真填写,正反面打印。2.本表一式两份,一份交本部门、一份交组织部门。